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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家长要晒住址晒单位

来源:搜狐   作者:奥数网编辑   2012-03-28 14:08:50

  小学和初中如果招收了择校生,需要将择校生的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家长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予以公布。昨日,安徽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出台,对择校以及收费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其中还要求,捐资助学款如果是与招生、择校挂钩的,则一律清退,无法清退的收缴国库。 择校生详细信息要公布

  家住何处?家长在什么单位工作?是否符合择校条件?为保证择校招生的公平性,教育部门要求将择校生信息予以公布,这是昨日出台的安徽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中,一个令人瞩目的措施。

  根据规定,在开展招生前各校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招生结束后,学校要把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和家庭住址在网络、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向社会和家长公告。

  为了保证招生公平,安徽省规定择校生数量不超过招生总数的5%。对于这5%的择校生,招生结束同样要公布择校生名单。除了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要公布外,家长工作单位也要予以公布。 “捐资助学费”莫涉招生

  对于“捐资助学费”这个名词,相信很多家长和学校都不陌生,今年我省对于这一资金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新方案要求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严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对确认有与招生、择校挂钩的教育捐赠,一律责令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据悉,自2012年秋季起,我省将实行择校和学校接受捐赠备案制。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人数、接受的教育捐赠情况和转学人数,要报省教育厅备案,接受审核。如择校超过规定比例,捐赠不属实,转学办理不符合规定,将追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公开是为保证公平 “公布学生姓名和出生日期可以理解,为何还要公布家长的信息?”昨日新方案出台的消息公布后,引来众多关注。省城的孙先生认为,虽然公开信息能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也会存在泄露个人隐私的风险。接受采访的不少家长也表示,可以接受将个人信息留给学校,但对外公开总觉有些不便。“我们在制订这条措施时也考虑到隐私的因素,但是一直说教育要公正公开公平,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择校不会成为少数人的特权。”昨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开择校生家长的相关信息,就是为了让公众了解择校的全过程,保证择校的透明度,使真正需要择校的群体得到择校的机会。 链接 我省一直严管择校问题

  2007年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比例不超过招生总数的15%。

  2008年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比例限制降低至10%。

  2009年 再次降低择校生比例限制,择校生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招生总数的5%。这个要求一直保持至今。

  2010年 出台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收取“择校费”。 方案亮点 关键词·指标到校 初中不转校才能享受

  方案规定,今年我省继续实行将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至辖区内初中,引导初中生源合理分布。分配的主要因素为进入七年级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学籍数,学校的办学水平,以及对偏远学校的倾斜等。从2012年初一年级起,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该校的指标到校生志愿。 关键词·入学考试 禁止用测试形式选拔

  方案要求,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突破省规定的班额录取新生,禁止学校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禁止学校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公办学校不得采用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 “校中校”,举办 或以公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参与民办学校办学等方式招生和收费。 关键词·特长生 只能招收艺术体育类

  不是所有的特长,都可以作为特长生招收进学校,尤其是学科竞赛特长,不能作为招生依据。根据规定,我省每个县(市、区)可确定1至2所在体育和艺术教育方面具有较好师资、设施和教育教学基础的学校,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5%。除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招收特长生。特长生招生办法及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收费 不能超出规定的五项

  此次方案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政策再次做了明确。对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从严控制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允许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经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教材费、作业本费、考试费、住宿费、洗浴费,其余费用一律不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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